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問答集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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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Q1.1:為何要修訂「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A1.1:為使法規更加清楚易懂 參考國際規範與實務情形, 使業者更能落實並保障消費者選購食品時知的權益 。
Q1.2: 本公告查詢處?
Q1.2: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本署公告
3.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http://www.foodlabel.org.tw
二、適用範圍
Q2.1:如果我的產品品名為「乳酸菌糖果」或「乳酸菌球飲料」,是否屬於營養宣稱的範圍?
A2.1:乳酸菌非屬營養素,故該產品品名不涉及營養宣稱的範圍。惟應確認產品確實含有乳酸菌成分,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Q2.2:若僅於產品內容物敘述原料成分有「維生素 A」、「維生素 B2」,而未於外包裝內容物欄位以外之其他處標示 「含維生素 A」、「含維生素 B2」,是否屬於營養宣稱?
A2.2:否。於內容物欄位內對產品原料成分之敘述,並不屬於營養宣稱。例如:內容物:麥芽糊精、玉米油、卵磷脂、碳酸鈣、維生素A、棕櫚酸、維生素B2、維生素D3,均屬於食品原料成分之敘述。惟倘於內容物欄位外之其他包裝處,另有敘述如「產品添加維生素A」、「使用維生素B2」等,表達該產品具有該項特定營養素,則應明確於營養標示欄位中,標明「維生素A」及「維生素B2」之含量。
Q2.3:如果我的產品有宣稱「高維生素 C」,營養標示之項目應包括哪些?
A2.3:應包括「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公告內之營養標示項目(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以及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維生素C)含量。
Q2.4:請問有營養宣稱之復水食品是否須註明沖泡方式?該怎麼標示?
A2.4:若食品以復水後或沖泡後進行營養宣稱,則須將其沖泡方式於包裝上註明或標示於食用說明(如復水水量、溫度、時間等),以提供消費,以提供消費者之參考依據。
Q2.5: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之食品及散裝食品,是否也需要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A2.5:不需要。倘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之食品及散裝食品欲自願標示、宣稱營養資訊提供消費者參考,其內容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Q2.6:「特殊營養食品」是否要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A2.6:特殊營養食品因具有特殊性,除適用「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外,需同時符合特殊營養食品另訂相關規定。
三、實施日期
Q3.1:修訂之「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何時正式實施?
A3.1: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預定自115年1月1日實施(以產製日期為準),其餘規定自113年2月19日正式公告起開始實施。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Q3.2:如果發現產品的營養宣稱不符合規定,請問包裝之營養宣稱是否可以用黏貼方式修正?黏貼位置有無限制?
A3.2:可以,須將不符合規定之營養宣稱覆蓋,其貼紙應具備不易再撕開、不易換貼或不易脫落之特性,且不得遮蓋到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所必須標示之項目。
四、定義
Q4.1:可否舉例說明何謂「營養宣稱」?
A4.1:例如,標示「含有維生素 A、高鈣、低鈉、無糖、高纖維」或等同 意義詞句以表達該食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營養素含量。
Q4.2:除了需適量攝取的 8 項營養素及可補充攝取的 23 項營養素,其餘 的營養素可作「無」、「低」、「高」等詞句之營養宣稱嗎?
A4.2:不可以。僅熱量、脂肪、飽和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及反式 脂肪等 8 項需適量攝取營養素,得作「無、不含、零、低、少、薄、 微、略含」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宣稱;僅蛋白質、膳食纖維、維 生素 A、維生素 B1、維生素 B2、維生素 B6、維生素 B12、維生素 C、 維生素 D、維生素 E、維生素 K、菸鹼素、葉酸、泛酸、生物素、 膽素、鈣、鐵、碘、鎂、鋅、氟、硒等 23 項之可補充攝取營養素, 得作「高、多、強化、富含」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宣稱。
五、營養宣稱
Q5.1:產品包裝上未做任何「高、多、強化、富含」營養宣稱,但在食品 包裝上寫出或突顯(ex:字體加大、加粗、變色)膳食纖維這 4 個字 是否有違反食品標示相關法規?
A5.1:如於成分欄位外其他處僅標示「膳食纖維」之營養素字樣或圖樣呈 現,仍屬於以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之營養素(如膳 食纖維),須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於營養標示欄位內 標示膳食纖維含量。
Q5.2:若於產品包裝上宣稱「含有 18 種必需胺基酸」,是否可僅標示 18 種 胺基酸加總之總量於營養標示欄位中?或須將 18 種胺基酸之名稱 及含量,分別標示於營養標示欄位中? A5.2:如於成分欄位外其他處標示宣稱「18 種胺基酸」或等同意義描述、 圖樣,表達該食品具有 18 種胺基酸之營養性質,應依「包裝食品營 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明確標示 18 種胺基酸之個 別含量,不得僅以胺基酸總量標示之。
Q5.3:我的產品如果命名為「維生素 C 飲料」,是否需要在營養標示欄位 內標示維生素 C 含量?
A5.3:該產品如欲命名為「維生素 C 飲料」,以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 食品具有特定的營養素,須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於 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維生素 C 含量。
Q5.4:請問產品外包裝標示非「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含量,例如每份精 胺酸 1 公克、每顆葉黃素 15 毫克等,是否有違反食品標示相關法 規?
A5.4: 1.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記載食品所含營養素含 量之數值者,以該食品之單位重量、容量、數量或每份量,表達 所含營養素之含量。 2. 一般包裝食品倘於外包裝標示,例如每份精胺酸 1 公克、每顆葉 黃素 15 毫克等,同時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 定,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該等營養素含量,且未作「可補充攝 取」或「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尚屬適法。
Q5.5:一般包裝食品於包裝上是否可宣稱「250 mg 鈣/每包 (5 公克)」? 另,是否可使用百分比的方式呈現,例如 10%蛋白質,不用再標示 食品之單位重量、容量、數量或每份量?
A5.5:依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記載食品所含營養素含量 之數值者,應明確以該食品之單位重量、容量、數量或每份量,標 示,例如每 100 公克蛋白質○公克、每份蛋白質○公克、每 1 包含 鈣○毫克等,亦可更清楚標示,例如每 1 包(○公克)含鈣○毫克、 每份(50 公克)蛋白質○公克等,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Q5.6:如果欲引進國外進口的包裝飲用水(非礦泉水),在外包裝文字標示 「含有礦物質成分」,請問是否需依法進行營養標示或得免標示?
A5.6: 1. 銷售於國內之輸入及國產食品,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之規定,以中文作完整標示,並遵守該法之相關規範。惟依據「得 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未有營養宣稱之包裝飲用水、礦泉 水、冰塊;或未有營養宣稱之包裝食品,其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 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得 免標示營養標示。 2. 產品外包裝標示「含有礦物質成分」,以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 品具有特定的營養素,其營養標示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 事項」辦理,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明確標示含有哪些礦物質及其含量。 3. 若產品外包裝標示符合 CNS 相關規範,而依該標準以條列式或表 格式標示礦物質成分、含量,並未涉及前揭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Q5.7:我的產品品名是否可命名為「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或是「魚 油(含 EPA、DHA)」?
A5.7:如欲以原料及其所含營養素成分緊連標示方式作為品名,如「金盞 花萃取物(含葉黃素)」、「金盞花萃取物(葉黃素)」或是「魚油(含 EPA、DHA)」、「魚油(EPA、DHA)」,以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 該食品具有特定之營養素,須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將該等營養素含量標示於營養標示欄位內,且原料及其所含營養素 成分亦須緊連標示於內容物欄位中。
Q5.8:產品品名為「xx 纖維食品」,須於營養標示中標示膳食纖維含量嗎?
A5.8:產品品名(xx 纖維食品)以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 的營養性質,須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膳食纖維之含量。
Q5.9:有關宣稱或可標示為「0」之營養素含量值規定,是否包括等於含 量值?是否有誤差允許範圍可言?
A5.9:宣稱或可標示為「0」之營養素含量值規定,包含等於所定之含量 值,例如,產品每份及每 100 公克脂肪含量為 0.5 公克,符合脂肪 標示為「0」之條件,可於產品包裝上標示「不含脂肪」。但宣稱 或可標示為「0」之營養素含量值,並無誤差允許範圍。
Q5.10:如果產品為冰淇淋,想要宣稱低脂,是要依據液體的宣稱標準,還 是固體的宣稱標準呢?
A5.10: 1.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固體(半固體)應以公克表 示,液體應以毫升表示。另,依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 項」,產品如欲宣稱「低脂」,應符合每 100 公克固體(半固體) 食品之脂肪含量不超過 3 公克,或每 100 毫升液體食品之脂肪含 量不超過 1.5 公克。 2. 冰淇淋產品,其販售予消費者之產品形態為固體,如欲進行營養 宣稱,則應以每 100 公克固體食品作為宣稱之衡量基準。
Q5.11:乾麵條產品是否可標示或宣稱「低醣麵條」?
A5.11: 1.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碳水化合物定義為醣類,係 指總碳水化合物。 2.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非屬「需適量攝取」之營 養素,不得標示「無、不含、零、低、少、薄、微略含」或等同意 義詞句之營養宣稱,以及營養素含量比較之詞句。「碳水化合物 (醣類)」非屬「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故產品標示不得宣稱「低 醣」、「減醣」。 3. 另,倘產品外包裝欲宣稱「低糖」,其糖含量應符合前揭應遵行事 項規定,固體食品每 100 公克糖含量不得超過 5 公克。
Q5.12:請問產品為捕撈之魚類包裝食品,是否能宣稱或在成分上提及富含 DHA 呢?
A5.12:依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得宣稱「高、多、強化、 富含」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素,有蛋白質、膳食纖維、維生素 A、 維生素 B1、維生素 B2、維生素 B6、維生素 B12、維生素 C、維生素 D、維生素 E、維生素 K、菸鹼素、葉酸、泛酸、生物素、膽素、鈣、 鐵、碘、鎂、鋅、氟、硒等 23 項。「DHA」非屬前揭營養素範疇, 故產品包裝不得宣稱「富含 DHA」之字樣。
Q5.13:是否可以在產品包裝上進行「高蛋白」之宣稱?
A5.13: 1. 一般食品於外包裝標示「高蛋白質」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宣稱, 其蛋白質含量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惟 該應遵行事項表七所列之食品,如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零食類食 品、糖果類食品、碳酸飲料、調味料等,不得作「高、多、富含、 強化」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宣稱。 2.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確實依適用對象營養需求設計,符合適用對象 營養需求之特殊營養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規定, 特殊營養食品應事先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手續,經核准始得 輸入或上市販售。
Q5.14:產品若為訴求「富含維他命」的飲品,是否產品營養標示表所列營 養素皆須符合修正草案中表三所列營養素第三欄或第四欄規範 量?
A5.14: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第 4 點第 3 款規定,倘液體食 品於外包裝成分欄位外之其他處,標示宣稱「富含維他命」,該食 品每 100 毫升所含個別維生素量皆應達到或超過表三第 3 欄所示 之量,或其每 100 大卡所含個別維生素量,皆應達到或超過第 4 欄 所示之量。又,依該應遵行事項第 6 點規定,液體食品有 2 項以上 營養宣稱者,如以 100 大卡為衡量基準者,應於包裝上註明該衡量 基準。
Q5.15:如果是肉鬆食品,想要宣稱「富含膳食纖維」,其宣稱標準為何?
A5.15:肉鬆食品屬於「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中表五所列之食品 品項,如欲宣稱「富含膳食纖維」,該食品每 30 公克(實重)所含膳 食纖維量須達到或超過 6 公克,才可以宣稱「富含膳食纖維」。
Q5.15:進口葵花油產品,原文包裝有標示「high-oleic」高油酸字樣,是否 涉及營養宣稱?請問產品是否可命名,如「高油酸葵花油」?
A5.15: 1. 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非屬該公告規範「可補充 攝取」之營養素,不得標示「高、多、強化、富含」或等同意義 詞句之營養宣稱。 2. 於產品外包裝標示「high-oleic」,涉及前揭遵行事項,不得作「可 補充攝取」營養宣稱標示。惟倘產品確實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第 14768 號食用高油酸葵花籽油之品質標準,品名標示為 「高油酸葵花籽油」,且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油酸含量,尚屬 適法。
Q5.16:請問可以將穀類和蔬果中膳食纖維的含量作對比宣稱?
A5.16:不可以,穀類產品不得與蔬果類產品互相比較膳食纖維的含量。一 般包裝食品如有營養宣稱,應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該營養素含 量,且須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規定辦理。依據「包 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欲以「較…高」、「較…多」、「…倍」 或等同意義詞句比較方式宣稱膳食纖維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 體食品所含膳食纖維含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膳食纖維含量之差 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該規定表三所示二分之一之量,且須標明 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Q5.17:請問台灣地區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的資料是否可以作為營養素比 較宣稱的比較對象?
A5.17:不可以,台灣地區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之資料,不可作為「包裝食 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營養素含量比較宣稱之被比較之食品。
Q5.18:拿鐵咖啡產品,包裝上標示「減糖 65%」,並標示「本產品使用的 蔗糖較同系列商品拿鐵咖啡減少 65%」,而減糖 65%的計算方式 是以同系列的兩支拿鐵咖啡產品的外添加蔗糖含量之比較,並非 單醣和雙醣的總和,且該兩產品每 100 毫升的糖含量差距有達 2.5 公克以上,請問上述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A5.18:針對營養標示、宣稱部分,「糖」定義為單醣與雙醣總和。液體食 品外包裝欲標示「減糖○%」,仍應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 事項」辦理,其所含「糖」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糖」量之差距 必須達到或超過 2.5 公克/每 100 毫升,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 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Q5.19:如果我的產品有營養宣稱(例如:高鈣),是否可以在外包裝處加 註「鈣質可以預防骨質疏鬆症」?
A5.19:不可以。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規定,對於食品之標 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醫療效能之標示,所以不可以 標示「鈣質可以預防骨質疏鬆症」。但得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 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標示可敘 述之生理功能例句,例如:鈣有助維持於骨骼與牙齒的正常發育及 健康。
Q5.20:如果果凍中每份量(15 公克)含有 20 毫克的維生素 C,超過包裝食 品營養宣稱條件表四之標準(15 毫克/100 公克), 可以標示維生素 C 之生理功能例句嗎?
A5.20:如欲於果凍產品外包裝宣稱、標示維生素 C 生理功能者,其含量須 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規定,產品每 100 公克之固 體(半固體)所含維生素 C 須確實達到或超過 15 毫克,並於營養標 示欄位內標示維生素 C 含量。另,維生素 C 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 句,須符合「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 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之規定。
Q5.21:若產品僅訴求「每份含蛋白質○公克」或標示「含有葉黃素」,是 否須達到表四含量標準?
A5.21: 1. 考量「來源」、「供給」等通常是事實描述的營養宣稱,故如產品 確實含有特定營養素,可標示「供給」、「含」等宣稱詞句,例如 每份含蛋白質○公克、含葉黃素等,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遵 行事項」規定,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2. 惟產品外包裝倘欲宣稱營養素之生理功能詞句,例如蛋白質幫助 生長發育等,依該應遵行事項第 4 點第 4 款規定,除依「食品及 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 準則」之規定外,該蛋白質含量須符合表四所示之量。
Q5.22:若於蝦製零食產品外包裝標示富含豐富的甲殼素、蝦紅素及鈣、磷? 其含量需要標示於營養標示欄位內嗎?
A5.22: 1. 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非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 素,不得作「高」、「多」、「強化」、「富含」或等同意義字句之營養 宣稱,且該應遵行事項表七所列之食品,如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 零食類食品,不得作「高」、「多」、「強化」、「富含」或等同意義字 句之營養宣稱。倘該蝦製品確實未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得依上開 應遵行事項進行宣稱。 2. 礦物質「磷」係屬廠商自願標示之營養素範疇。另,磷非屬「可補 充攝取」之營養素,包裝不得宣稱「富含豐富的磷」之字樣。另, 甲殼素、蝦紅素非屬營養素,如產品外包裝標示「富含豐富的甲殼 素、蝦紅素」,應有相關充分科學資料證實其正確性,否則恐有違 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虞。如欲標示非營養素含量,該 等成分不得標示於營養標示欄位內,須與營養標示欄位明顯區隔, 並有適當的標題。
Q5.23:糖果類食品,如果另外添加維生素 C 的量,達到「高、多、強化、 富含」宣稱標準時,我可以在產品包裝上標示「富含維生素 C」及 維生素 C 之生理功能例句嗎?
A5.23: 1. 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屬於「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 行事項」中表七所列之食品品項,得於外包裝標示「添加維生素 C」或「每顆糖果含維生素 C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之陳述,惟 不得作「高、多、強化、富含」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宣稱及生 理功能例句。 2. 另,倘符合「無糖」宣稱且未使用甜味劑之糖果類食品,得作「高、 多、強化、富含」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宣稱及營養素之生理功 能例句。
Q5.24:若碳酸飲料產品確實添加或含有特定營養素,是否可於外包裝上標 示該營養素名稱或其含量?
A5.24: 1. 碳酸飲料產品屬於「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中表七所列 之食品品項,倘產品確實添加或含有特定營養素,得於外包裝標 示與事實相符之營養素或含量,例如添加維生素 C、維生素 C 名 稱之圖示等。惟產品整體表現仍不得使消費者誤解產品含高量之 維生素 C。 2. 另,倘符合「無糖」宣稱之碳酸飲料產品,得作「高、多、強化、 富含」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宣稱及營養素之生理功能例句。
Q5.25:若需經復水食品依產品標示調製後之 100 毫升液體作營養宣稱,營 養標示只能使用「每份」(毫升為單位)及「每 100 毫升」之格式嗎?
A5.25: 1. 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第 5 點,復水食品倘依產品 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 100 毫升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 取或可補充攝取營養素之營養衡量基準,其營養標示方式應與營 養宣稱之衡量基準一致(即應以復水後之液體作為營養標示基準)。 2. 另,營養標示格式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復水 後之液體所含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以「每份」(毫升為單位) 及「每 100 毫升」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或以 「每份」(毫升為單位)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示, 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擇一辦理。
Q5.26:請問奶粉類產品以沖泡後的牛奶液體作為宣稱型態,該營養宣稱 是否可同時選擇,低脂以 100 毫升為衡量基準、高鈣以 100 大卡 為衡量基準?
A5.26: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第 5 點,需再經復水或稀釋才 可供食用之食品(例如奶粉),倘欲於產品外包裝宣稱「低脂、高鈣」, 應以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的 100 毫升作為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 取營養素之營養宣稱衡量基準,不得以液體之 100 大卡為衡量基準。
Q5.27:如果我的產品,其糖含量為每 100 毫升含 2.5 公克,而每 100 大卡 含膳食纖維 3 公克以上,皆為以液體 100 毫升為基準之規定,進 行「低糖」與「高纖」之營養宣稱。其中,低糖宣稱符合「包裝食 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之表二第三欄(液體)每 100 毫升之糖含 量不超過 2.5 公克宣稱標準,高纖宣稱符合該應遵行事項之表三第 四欄(液體)每 100 大卡標準達到或超過 3 公克,該產品品名宣稱 「低糖高纖」是否合乎該遵行事項之規定?
A5.27: 1.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當一食品有二項或以上之 營養素符合營養含量宣稱條件時,得同時作此等營養宣稱,但同一 食品須以同型態【固體(半固體)或液體】作為衡量基準;其選擇以 液體作為衡量基準者,以 100 毫升為原則;如以 100 大卡為衡量基 準者,應於包裝上註明。 2. 上述問題,建議同時以每 100 毫升液體作為衡量基準,達上開應遵 行事項「低糖高纖」之標準,以利消費者辨識。如欲以每 100 毫升 液體符合「低糖」及每 100 大卡液體符合「高膳食纖維」之情形, 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宣稱「低糖高纖」之字樣,應於外包裝註明, 例如該產品每 100 大卡之膳食纖維含量或等同意義詞句表達膳食 纖維衡量基準為每 100 大卡,以利消費者參考。
Q5.28:請問發泡錠產品是否適用於「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可 同時宣稱「零熱量」、「低鈉」或「富含維生素 C」?若可以,如何 宣稱?例如:產品有標示每日限量 1 錠,建議以 150 毫升沖泡,其 鈉含量每錠為 150 毫克,沖泡後其鈉含量相當為 1 毫克/毫升。
A5.28: 1. 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欲針對「需適量攝取之營 養素」進行營養宣稱,應符合表一或表二所示之量;如欲針對「可 補充攝取之營養素」進行營養宣稱,則每日最低攝取量須達到或 超過表三所示之量。另,當一食品有二項以上之營養素符合營養 素含量宣稱之條件時,得同時作此等營養宣稱,且同一食品須以 同型態【固體(半固體)或液體】作為衡量基準。 2. 發泡錠屬於膠囊狀、錠狀管理,且營養宣稱之衡量基準須同型態。 以案內產品(每日最低攝取量 1 錠)同時宣稱「富含維生素 C」、「零 熱量」及「低鈉」,其宣稱基準方式有二,得擇一衡量之,如符合, 則得同時宣稱「富含維生素 C」、「零熱量」及「低鈉」: (1) 固體:1 錠之維生素 C 含量須達到或超過 30 毫克;每 100 公 克產品之熱量不得超過 4 大卡;每 100 公克產品之鈉含量不 得超過 120 毫克。 (2) 沖泡液:1 錠沖泡成 150 毫升之維生素 C 含量須達到或超過 30 毫克;每 100 毫升沖泡液之熱量不得超過 4 大卡;每 100 毫升沖泡液之鈉含量不得超過 120 毫克。
其他
 Q1.:如果產品標示「本產品不額外添加砂糖,糖主要來自乳原料及異麥芽 寡糖,原料中砂糖係由柑橘果膠夾帶而來,含量低於 0.5%」,但其營 養標示中糖含量卻超過 0.5%,請問是否違法?
A1.: 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產品營養標示中糖含量 超過 0.5%,但確實不額外添加砂糖的情況下,於包裝上標示「本 產品不額外添加砂糖,糖主要來自乳原料及異麥芽寡糖,原料中 砂糖係由柑橘果膠夾帶而來」之文句,尚屬適法。 2. 針對營養標示部分,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糖」 定義為最終市售包裝食品所含單醣與雙醣總和,主要為葡萄糖、 果糖、半乳糖、麥芽糖、蔗糖、乳糖之總和。
Q2.:產品可以標示「減脂」嗎?
A2.:產品外包裝標示「減脂」字樣,倘影射產品減肥、塑身,涉及違反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 或外觀之功能」,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

資訊轉載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