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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主旨:廢止「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 109120220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