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版貼標申請表


若為諮詢後輔導填寫,請輸入諮詢單號,以利追蹤。

申請資格審查

農產加值打樣中心打樣紀錄

(年份請填寫西元年)

農產初級加工場或食品代工廠量產 農產初級加工場
或食品代工廠量產

(年份請填寫西元年)
(格式僅限.jpg、.pdf)

產品售價

元/包

產品標籤文字內容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  公克
本包裝含  份
每份 每100公克
熱量  大卡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公克
脂肪  公克  公克
飽和脂肪  公克  公克
反式脂肪  公克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公克
 公克  公克
 毫克  毫克

預計使用公版包材規格

公分 、 公分 、 公分 直徑公分

使用公版模組款式

貼標設計

公分 公分
* (產品名稱如需分行排列,請於產品名稱分行處加“,”,例如:珍珠,芭樂乾)

(格式僅限.jpg、.png)
例如:生產追溯QR code、聯絡資訊QR code

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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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義務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本院辦理農產初級加工品公版標籤申請使用作業,須蒐集您的個人資料。當您的個人資料使用方式與蒐集目的不同時,我們會在使用前先徵求您的書面同意,您可以拒絕向本院提供個人資料,但您可能因此喪失您的權益。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服務單位、聯絡方式及產品資訊等,詳如公版標籤申請表等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3.本院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院所在地、本院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及與本院有業務往來之機關/構所在地。
(三)對象:本院所轄各所、處、中心、組等單位及此次申請使用作業相關單位。
(四)方式:利用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院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院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惟依法本院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二)得隨時透過本院提供之聯絡管道(電洽本院個資保護委員會聯絡專線(03)518-5061、書面郵寄或親洽等)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本院於接獲台端通知經確認台端身分後立即受理,並通知相關業務所屬部門辦理。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台端拒絕提供該等資料,本院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