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 – 林產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今年3月26日發布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法令,若符合申請資格且經主管機關審核核准,將可獲得農委會列管之加工場場證。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林產類初級農產品如下說明:
一、未經加工之下列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
(二) 林產物:
1. 主產物:原木、竹、枯立木、倒木、根株、殘材。
2. 副產物:樹皮、樹脂、種實、造林苗木、落枝、樹葉、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等採取自森林枝野生植物。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灌、桶)固封之下列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二) 林產物:林產物之主產物經簡易器械伐採、造材(粗解)為圓木、竹桿、山造角材、枝梢材、根株材、薪炭材、木片及其他不規則型木材。
三、其他
(三) 林業設施產製之木炭、竹炭、木醋液、竹醋液。

以下為林產類申請農產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併品項及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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