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其實就是工廠登記證,既有了上通路市場的機會,同時變成合法的工廠,只要取得初級加工場登記,其農產加工品就有上架通路販售資格。申請人須為農民或農民團體,已有合法「農糧產品加工室」者,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初級加工場場證;未有「農糧產品加工室」者,先至公所取得農地的容許使用,接著比照衛福部衛生標準蓋合法的加工室,再向縣政府登記取得初級加工場場證。加工室室內面積以200平方公尺(約60坪)為限(冷鏈及囤貨區域不在此限)。與食藥署、經濟部工業局有所區隔,一般食品加工「廠」是工廠的廠,初級加工「場」的場是場所的場。
農委會是臺灣主管農業單位,主管食品的單位是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依據食品相關法規,任何食品都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基本規定,工廠就是要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在這個原則下,農產初級加工場雖設立專章特別配合,但也必須符合GHP,當農產初級加工產品想上通路,競爭對手仍是一般工廠。
初級加工場目前法規正面表列所適用的農糧加工品項,可分類別為「乾燥」、「粉碎」、「碾製」和「焙炒」等四大類初級加工範疇,須有加工原料為國產的證明,採用國產溯源「三章一Q」的農產品。有取得產銷履歷加工驗證或有機加工驗證者不在此四類限制中,不在表列項目者亦可向農委會提出審查申請。所謂產銷履歷,以鳳梨釋迦為例,即使果品有產銷履歷,加工場所若無產銷履歷加工驗證,所加工產品不能標示產銷履歷。
從永續經營的角度思考,從事農產初級加工,產品要有競爭力才行,沒有競爭力的產品,即使有上市的規模,也難以成為消費者的選擇,消費者甚至更傾向大型工廠的產品,因為給人較安心的保障;如果沒有競爭力,放幾個月都賣不出去,本來只是賠原料的錢,現在連時間、設備、攤提、加工和包材都損失了。因此雖是初級加工場,希望透過制度、管理與教育,能讓初級加工場具有跟大廠一樣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