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壹、前言

為輔導強化農村社區企業(以下簡稱農社企)經營及創新能量,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推動「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徵選輔導對象,持續擴大、深化計畫之推動廣度與效益。

貳、計畫目的

本計畫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以農村生活、生產、生態或文化為基礎,並連結產業價值鏈相關資源所建構之產業為輔導範圍,輔導、鼓勵農村社區產業朝向企業化經營,扶植農村
社區企業,提升農村產業競爭力、促進加值創新,擴大農村再生施政綜效。

主要目的如下:
一、遴選優質潛力農村社區企業,並進行跨領域合作及創新營運模式輔導,強化企業化經營及運作能量。
二、鼓勵運用在地產業資源,建構六級化產業價值鏈,增加在地就業機會,提升農村經濟。
三、引導農村社區企業關注社會層面價值發展,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或轉型社會企業。
四、照顧農村小農與留(返)鄉青年,穩定營運及朝企業化發展。

參、申請對象

一、申請資格:
(一)以個人身份申請孵化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加工相關工作。
2.凡經本署過往補助之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之個人、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之負責人、合夥人及股東,不得申請。

(二)以農村社區企業型態申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國內依法規登記設立之公司、合作社、獨資或合夥事業。
2.經營項目與農村社區產業生產、製造、加工、行銷相關。
3.農村社區企業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註 1)。

註 1:農村社區:確認是否設籍於農村社區,請至農村再生歷程整合發展平台 https://ep.ardswc.gov.tw/,下載 4,271 農村清單查詢。

註 2:農村社區企業因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未能將企業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或另與農村社區產業經營者具緊密合作契約關係,得於申請計畫中說明,經本署核准者,不受上開第 3 點之限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二)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三)三年內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四)與其他申請人、負責人係屬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