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以個人身份申請孵化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加工相關工作。
2.凡經本署過往補助之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之個人、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之負責人、合夥人及股東,不得申請。
(二)以農村社區企業型態申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國內依法規登記設立之公司、合作社、獨資或合夥事業。
2.經營項目與農村社區產業生產、製造、加工、行銷相關。
3.農村社區企業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註 1)。
註 1:農村社區:確認是否設籍於農村社區,請至農村再生歷程整合發展平台 https://ep.ardswc.gov.tw/,下載 4,271 農村清單查詢。
註 2:農村社區企業因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未能將企業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或另與農村社區產業經營者具緊密合作契約關係,得於申請計畫中說明,經本署核准者,不受上開第 3 點之限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二)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三)三年內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四)與其他申請人、負責人係屬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