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造林地、養(殖)地承租人申請作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作業說明(含流程圖)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4年12月2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40039064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4-12-23)

本署為配合推動農產品二級化政策,並協助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造林地、養(殖)地承租人合法將自產農產品進行初級加工,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8條、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2條至第5條規定及農業部114年11月25日農科字第1140053635號函復意見,研擬「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造林地、養(殖)地承租人申請作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作業說明」(含流程圖),請適時向承租人說明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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