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轉知】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二、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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