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黃先生請代工廠幫忙將自家米製成真空包裝白米,代工費用包含包材與人工。請問這樣還能免稅嗎?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



營業稅之範圍中:僅經簡單處理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
(一)農產物:1.稻米加工品:糙米、白米、碎米、穀殼、米糠。
◎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如其內容均屬免徵營業稅之稻米,尚無與其他非稻米之貨品混合包裝,既未改
變其原始性狀,更非米製品加工,准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台財稅字第0920456803號。

◎至於代工費用未必全面免稅,依所得稅法與財政部相關規定,農民自產農產品經初級加工銷售,若屬自力耕
作所得,通常可享有免稅優惠。但若代工涉及包材及人工費用且屬商業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商業加工銷售,
免稅資格需視實務判斷及財政部稅務機關認定,未必全面免稅。建議可向農業主管單位確認初級加工認定,並
諮詢稅務機關以確保免稅資格符合規定.

陳小姐委託他廠代工後的產品加上自己品牌,並上架超市販售,請問她還能適用農民免稅資格嗎?

不行。依現行稅法規定,陳小姐一旦將代工產品加上自有品牌並上架超市銷售,就不再屬於「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範圍,因此不能再適用農民免稅資格。

1.不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亦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

2.適用條件 ① 必須是自行生產之農產品;② 原狀銷售(未經加工、未以他人品牌銷售)

3.若委由代工廠加工,或貼上自有品牌進行包裝、行銷、上架超市販售,即屬「加工品」與「商業行為」,不再是原始農產品。

4.應辦理稅籍登記,成為一般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須開立發票並課徵營業稅與所得稅

小農李小姐一年內只有小量委託代工廠代工,加工費總共不到 10 萬元,她還需要處理什麼稅務嗎?

李小姐如果一年內只有小量委託代工,加工費總共不到10萬元,主要需注意的是該代工費屬於對方的薪資所得,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支付方需依法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但若代工費用很小,且是以個人名義給付,且沒有達到一定申報門檻,可能不需要特別申報。不過,若是營利事業則應依法處理扣繳,並保留相關資料以備查核。

總結來說,李小姐若為個人且代工加工費用不大,可能不必特別申報稅務,但若為營利事業身份或須依法扣繳,仍需確實申報並繳納扣繳稅款,避免違法罰款。

吳先生只種植、委外加工、不自行銷售,加工廠直接賣出、再給他分紅。這樣他有營業稅或所得稅責任嗎?

1.若加工廠「以自己名義販售」且吳先生僅收分紅,吳先生非營業人、無營業稅義務。但若銷售名義上仍是「吳先生產品」,或分紅比例視同銷售收益,稅局可能認定吳先生「委外代銷」,則有營業稅義務。

2.所得稅(個人綜所稅部分)
(1)農產品收益。
屬免稅農業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0款)免報所得稅。

(2)加工分紅
若屬「加工後利潤分配」,稅局常視為營業收入或其他所得。

3.重點實務認定:
若分紅依契約明訂為「合作收益(非代銷分成)」、且吳先生未參與銷售,仍可主張為農業性質,免稅較有機會。若分紅實質為銷售利潤分攤,則屬「其他所得」或「營業所得」,應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張先生與其他小農一起集資請代工廠處理加工後再分貨,請問各自怎麼報稅?會牽涉到合作社或公司責任嗎?

1.個別農民身份與報稅:
若張先生及其他小農為一般農民,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標準,銷售初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時,可適用成本100%扣除原則,實際上免繳個人綜合所得稅。此狀況下代工廠的加工服務屬農民行為的延伸,一般不需辦理營業登記或繳納營業稅,但需依規定據實開立收據給購貨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

2.集資代工的合作關係:
若這些小農是以合作社形式集資代工銷售,依合作社的經營行為,有免稅及應稅之分,且合作社本身具法人資格,需依合作社規定報稅,可能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等,但可享一定的免稅優惠。若成立公司則需依公司法規定及稅法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法申報營業稅,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3.代工廠的角色:
代工廠只是加工服務提供者,向各小農收取加工費用,需開立營業稅發票並申報營業稅,代工業務屬一般營
利事業範疇。

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之適用範圍?

民國 84 年 02 月 23 日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第841607538號
核釋修正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之範圍。說明:二、依據總統84/01/18華總(一)義字第0248號令公布修正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上開所稱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範圍,茲核釋如左:

(一)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飼料係指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包括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

(二)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其範圍包括左列情形之一:

1.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

2.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3.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三、為便利執行,茲再就前開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範圍,列表如附件,以資明確。

附件:

一、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

(一)農產物:
1.糧食作物:稻穀、麥類、雜糧、豆類、油料作物。

2.特用作物:甘蔗、茶菁、菸草、纖維作物、蠶桑、藥用作物、飲料作物。

3.園藝作物:水果、蔬菜、花卉、香料作物、種子、苗、木。

4.其他:牧草、稻 、玉米 、花生 、花粉。

(二)林產物:原木(圓木)、竹桿、根株、殘材、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竹葉、灌藤、竹筍、草類、食用菌類。

(三)漁產物:魚類、甲殼類、軟體類、藻類、珊瑚、牛蛙、鱉、鱷、海膽、海參及其種苗、卵。

(四)畜產物:豬、牛、羊、馬、鹿、兔、雞、鴨、鵝、火雞、生乳、雞蛋、鴨蛋、鵝蛋、羊毛、鹿茸、牛角、羊角。

二、僅經簡單處理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

(一)農產物:
1.稻米加工品:糙米、白米、碎米、穀殼、米糠。

2.麥類加工品: 麵粉、麩皮。

3.穀類、豆類經乾燥、去殼、篩簸以及碾製、磨碎或其生粉。

4.蔬菜、水果經冷凍、冷藏者。

5.園藝作物之盆栽,但盆栽之容器材料以塑膠、素燒陶土、蛇木、紙、木材為限。

(二)漁產物:魚類、甲殼類、軟體類、藻類、牛蛙、鱉、鱷、海膽、海參及其卵,經去鱗、皮、殼、骨、內臟、或切割後冷凍、冷藏者。

(三)畜產物:

1.溫體、冷藏、冷凍畜禽屠體肉、分切肉、內臟、雜碎及鬃毛、生毛皮、生羽毛。

2.洗選鮮蛋。

三、其他:鮮乳、蜂蜜、蜂王乳。


農企業銷售初級農產品營業稅課徵如何?

農企業銷售初級農產品同樣免徵營業稅,但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參考法條及函令:
農業發展條例及財政部函釋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農民自力經營銷售初級農產品,所得稅如何課徵?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農民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其成本費用得百分百扣除,實質免稅。

◎參考條文與函令:

(1)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其共同經營者均係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戶成員。

二、農場經營以共同生活戶成員為勞力來源,得納入下列補充人力:
(一) 基於補充臨時性、季節性之農業勞動力需求,得僱用臨時性或短期性之員工(非經常性 僱用),且未設有階級管理制度。
(二) 為農業教育與發展,得與學校產學合作,提供學生校外實習。

(2)財政部106年台財稅字第10604591120號令

陳先生經營果園,平時由全家人口共同勞動,偶爾會協助地方法院農業實習學生參與農場作業,試問此種情形是否符合法規「自力經營」定義中的補充勞動力規定?

陳先生的情況,讓地方法院農業實習學生參與農場作業,符合農民自力經營中補充勞動力的規定。依據財政部2019年9月10日核釋,農場經營以共同生活戶成員為主要勞力來源,且可基於以下情況納入補充人力:

1.基於補充臨時性或季節性農業勞動力需求,可僱用臨時性或短期性員工,未設階級管理制度。

2.為農業教育與發展,得與學校產學合作,提供學生校外實習。

陳先生讓學生參與農場作業,屬於第二點範疇,符合自力經營中補充勞動力的合法範圍,仍可視為自力經營。

◎參考法條及函令:

(1)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

(2)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款

注意事項:若僱用規模與經營方式已趨企業化(大量雇用、機械化、常態外購原料、外銷大量通路),會被認定為營業人,須登記並課營業稅與所得稅。

農產品進貨使用電商平台銷貨,在報稅的實務上應如何注意?

生鮮農產品多屬免稅商品,縱使為應稅之農產加工品,均與行銷通路方式無關,因此不會因採實體銷售或電商平台銷貨而有不同之免稅或適用營業稅稅率。如果貴公司為兼營營業人,同時銷售免稅之生鮮農產品及其他應稅商品時,因可抵之進項稅額須採直接法或比例法扣抵,與專營應稅營業人可抵之進項稅額全額抵減不同,常造成不可扣抵進項稅額過高,而須繳納營業稅,遇此情況可與會計師討論是否選擇放棄免稅,改變為專營應稅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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