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糧署輔導建構加值化農產加工產業鏈獎勵計畫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輔導國產農產加工產業鏈,特訂本規範鼓勵加工業者增加使用國產農產原物料,並導入現代化技術進行加工加值,以利拓展國產農產品內外銷市場、穩定產銷、符合淨零碳排政策及促進農產加工產業升級發展。

二、對象及資格:

(一)申請加工單位資格: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廠商。

2.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事業登記所在地農糧署當地分署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3.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者。

4.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莊)。

5.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任一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二)供貨單位資格:產地農民團體及經農糧署(含分署)審認之產銷班。

三、時間及條件:

由農糧署視當年度各項農產品產銷情況,依本規範公告受理品項、執行目標量、採購期間、加工期間、採購底價、加工用途、產製項目、供貨品質、供貨規格、最低申請量及獎勵補助標準等,並得視實際需求另訂之。

四、申請方式及受理單位審核:

(一)農糧署公告徵求加工採購後,申請加工單位應至農糧署指定之「建構加值化農產加工產業鏈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網址https://fvc.afa.gov.tw/),填具統一編號或登記證號、單位名稱、單位類型、登記所在縣市、負責人姓名、電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電子信箱等基本資料,並上傳資格相關證明,以完成帳號申請程序;經事業登記所在地農糧署當地分署確認資料無誤後,始得開通系統使用權限;已開通權限者得免重覆申請,若有資料異動情形,應填報異動申請單,並上傳相關證明。另有委託代工、衛星處理廠或其他貯貨場域等相關情形者應詳實填報,委託代工者應上傳委託書、代工單位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加工單位應至系統按受理品項別,填報供貨單位所在縣市、供貨單位名稱、採購縣市、作物種類、採購價格及貨款支付方式等採購來源資料。經事業登記所在地農糧署當地分署確認後,始得辦理採購加工作業。

(三)申請加工單位應於公告採購期間內,依每日實際採購量,當日至系統詳實填報採購量資料,並上傳進貨相關證明(需註明供貨單位名稱、日期、品項、單價、數量及總價等);另有資料異動之需求,限於次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以申請加工單位於公告採購期間每日累計採購量結算作為該單位申請量,若各申請加工單位之總累計採購量已達公告執行目標量,即停止填報;農糧署(含分署)得視況截止填報或增加執行目標量。

五、查核方式:

(一)於採購及加工期間,農糧署(含分署)或授權之執行單位得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組成查核小組,不定期現場查核供貨、進貨、庫存(貨品與加工成品)及加工情形,並於盛產期採購進貨期間加強查核。受獎勵補助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查核作業,若拒不接受查核者,得取消獎勵資格。

(二)申請加工單位應妥善保存貨品(所稱貨品指農產品原物料)及加工成品,並標明貨品之進貨日期、來源及數量等資訊,以及加工成品之加工日期、數量等資訊;另應備妥當年度貨品之每日採購量、匯款紀錄或轉帳紀錄等證明及庫存量等原始資料,以及加工成品之每日加工量、產製率、銷貨憑證及庫存量等原始資料,且貨品及加工成品均須專區放置,不屬公告期間進貨加工或未專區放置,均不予獎勵。

(三)查核過程應填具查核紀錄(查核表如附表),經查核小組提出限期改善事項,應於期限內完成,倘未完成改善者,視情節輕重,得不予獎勵。

(四)供貨單位及申請加工單位辦理本計畫之相關原始憑證須專案保存5年。

六、獎勵補助撥付及條件:

(一)由農糧署依本規範公告獎勵標準(集運費、加工處理費或其他費用)。

(二)獎勵補助需俟完成加工程序,且經農糧署(含分署)或授權之執行單位查核無誤,始得依核定量分別辦理款項撥付,核銷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1.供貨單位請檢附農民團體或產銷班登記設立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出貨證明(需註明供貨單位名稱、日期、數量及申請加工單位名稱)影本。

2.申請加工單位請檢附進貨憑證(需註明供貨單位名稱、進貨日期、數量及申請加工單位名稱)及加工紀錄(需註明申請加工單位名稱、日期、數量及產製項目、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撥付款項可採分次給付及一次給付。

(三)供貨單位及申請加工單位倘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取。

(四)倘發生年度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農糧署(含分署)及授權之執行單位得視實際需要,配合調整補助款金額或撥款進度,獎勵對象不得異議。

七、供貨單位及加工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供貨單位應供應具加工商品價值之貨品,且應符合公告之品質規格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並視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另應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如酒類衛生標準)。

(二)倘供應貨品品質明顯差異或農藥殘留檢驗或其他相關標準不符規定等,遭申請加工單位退貨者,則該批貨品除不予獎勵,並得由農糧署(含分署)列為加強輔導對象。

(三)加工單位應於公告加工期間內,依每日實際加工量,當日至系統詳實填報加工量資料,另有資料異動之需求,限於次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經查核實際採購量及加工量須達公告之最低申請量(含)以上,始得予獎勵。

(五)加工單位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農糧署不另予協助。

(六)採購貨品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即取消申請資格及獎勵。另應於到貨15日內以轉帳、匯款或開立支票支付貨款予供貨單位,並留存相關憑證。

(七)商業行為衍生之糾紛事件非本計畫權責查處範圍,涉事者應自行蒐集證據後,按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計畫注意事項及違規處分:

各單位接受農糧署獎勵補助之款項,如有下列情形,應接受糾正、追繳或提出改善意見:

(一)違背法令者。

(二)與指定用途不符者。

(三)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

(四)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以致重複補助或超出所需經費者。

(五)未依照規劃之配合款額度辦理者。

九、農糧署得視各項農產品產銷情況,適時檢討及調整本項作業規範。

回前頁